全文预览

上海商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相关材料到校保卫处开具“同意落户证明”,经徐汇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审核合格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Р第五章学生户口的内部变动Р第十六条学生转院、延期、病休的,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校保卫处。Р第十七条户口在学校的专科生升入本科就读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名单通知校保卫处。Р第六章教职员工以及学生户籍相关证件的签发Р第十八条新生户口迁入学校后,由校保卫处统一安排身份证的申领和换发。Р第十九条师生身份证遗失补办的,需持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的本人书面申请到校保卫处开据户籍证明,到徐汇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办理。(详细流程请见附录)Р第二十条户口迁出人员拿到《户口迁移证》后,须在有效期内持证到落户地办理户口报入手续。因故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凭原证和本人申请到徐汇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补办。Р第二十一条户口在学校的在读学生和在职教职工因出国、出境、公证等各类事项需开具户籍证明的:Р(一)学生需提供本人申请、二级学院证明、身份证、学生证到保卫处办理;Р(二)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Р(三)在校学生购房、购车的学校一律不出具户籍证明。Р第七章教职员工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Р第二十二条户口登记项目不得任意变更。Р第二十三条新生、教职工进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若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出生日期等有差错,出生地和籍贯信息不全的,必须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更正,待更正完成经学校保卫处以及徐汇分局田林派出所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Р第八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学生或教职工离校时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学校的,校保卫处将不提供任何与户籍相关的服务。同时,凡因违反户口政策或本办法,造成户口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准。Р第二十六条上海商学院保卫处拥有本办法的解释权。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