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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机关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Р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幼儿园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Р 一、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幼儿园之中,对在园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幼儿园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Р 二、任何人对幼儿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Р 三、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园长报告;幼儿园应当在发现的1小时内向东坡区教育局办公室报告。Р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Р 2、发生或由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Р 3、发生或由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Р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Р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园师生被绑架事件的;Р 6、其他造成在园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园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Р 四、本制度第三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教育局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Р 五、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保持与教育局的密切联系,及时将Р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教育局进行汇报。Р 六、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有关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园长进行全面汇报。Р 七、对末履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人员的处理:Р 1、对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Р 2、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Р 3、对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延误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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