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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Р四、事故调查处理Р事故调查工作必须检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Р(一) 特别重大事故安装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Р(二)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Р(三)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Р(四)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Р(五)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Р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Р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Р五、事故处理Р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报送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Р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Р西安碑林康杰医院Р2017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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