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 (11)幼儿发生踩踏事故,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2)教职工行为不当,造成幼儿或教职工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3)幼儿私自一人从学校出走20小时内,联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时私自从幼儿园出走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4)其它导致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1)无论以什么方式造成幼儿或教职工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上严重程度的,以及伤害在重伤以下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2)有较重安全隐患。幼儿有严重的轻生言论或迹象、有较重的自残现象等均视为较重安全隐患。 3.其它各种方式或行为造成了幼儿或教职工受到伤害或影响,但不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下轻微程度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4.报告对象:现场人员或知情者或有关责任人,预料或发现有安全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一般安全事故应报告到相关领导干部(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处理;较重安全事故要报告到园委会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处理。5.安全事故报告时限 各部门要做到及时报告事故,园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镇教委。最迟时限为: (1)一般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0小时; (2)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8小时; (3)特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 (4)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 4.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重大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凡知情不报、或隐瞒、或拖延缓报、或私自处理导致事故扩大、或失控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