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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园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Р(3)入孵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Р(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Р(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Р(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Р(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Р(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Р(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Р5、入孵企业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Р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的效用Р1、评估合格及优秀的入孵企业成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Р2、孵化园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Р3、组织优秀创业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Р4、推荐优秀创业团队到威海火炬创新创业园;Р5、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孵化园。Р第七章入孵企业的退出Р第十九条合同期满退出Р进驻团队与孵化园合同期满,到孵化园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Р第二十条自动申请退出Р因入孵企业内部问题,企业/团队负责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Р第二十一条孵化期满退出Р在孵化园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负责人毕业二年内企业可在孵化园继续孵化,二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Р第二十二条勒令退出Р对严重违反孵化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管理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Р第二十三条 入孵企业(团队、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Р第八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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