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管理、 推动体制创新、Р促进健康发展。Р第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Р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Р第十七条?国家高新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Р重要内容, 坚持 “专业孵化 + 创业导师 + 天使投资 ”的孵化模式, 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Р运行机制,引领全国孵化器的创新发展。Р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Р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地方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Р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Р第十九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Р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Р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Р第二十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Р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 完善孵化功能, 引导大学生回籍创Р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Р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 完善对在Р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Р业的加速成长。Р第二十二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Р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Р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国家级孵Р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 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资格。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认定和管Р理办法。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1 年 1 月 1 日生Р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