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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洋和通海水域养殖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权利主体的举证责任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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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被告就此举出反证明才能否定因果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权利人并非对因果关系没有举证责任,只是根据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权利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减轻到能证明达到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即可。故我们认为权利人应证明被请求人排放了致损物质或可能排放致损物质,是污染事故的加害人。只要权利人证明了这一点,致于加害人排放的致损物是否不能必然导致权利人的损失,以及加害人的排放致损物的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由加害人来举证证明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原则。Р 致于如何能有效地证明造成污染损害的直接原因与被告请求人实施了排放致损物的行为,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对此作出了规定,该规定第二条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该规定赋予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因此当养殖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权利人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该机构组织对事故的调查,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种证据,并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持有农业部颁发的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的渔业环境监测站或其他单位出具鉴定证明。由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鉴定程序做出了完备的规定,故凡依该程序做出的调查报告与鉴定结论都是水域养殖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有效证据。Р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海洋和通海水域养殖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权利人负有以下举证责任:首先,需证明权利主体存在着合法权益。其次,需证明权利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权利人只要能证明以上两点,他即享有了起诉的权利,但享有诉权未必就享有胜诉权,权利人若想取得胜诉权,他还需要证明造成污染损害的直接原因,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排放致损物或可能实施了排放致损物的加害行为,只要权利人证明了以上事项,权利人即完成了他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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