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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鼓励荒山绿化实施办法工作细则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设用地规模,和区政府的预留建设用地规模,通过招拍挂等合法程序,安排不超过荒山面积5%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荒山绿化建设主体用于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经营性开发建设。对于建设用地使用量较大的,桥西国土分局将按照荒山绿化进度比例,列入年度计划逐年解决。Р(三)土地出让金使用政策。Р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区财政。土地出让净收益优先用于荒山绿化。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可以在竣工验收后,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荒山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从次年起安排。Р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Р 1、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件;Р2、有合法有效的荒山流转合同,合同承包面积在300亩以上;Р3、有经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准的荒山绿化综合开发规划;Р4、有荒山绿化投资决算审计报告Р5、荒山绿化年度设计在区农委审核备案;Р6、造林亩投资不低于3000元,保存率不低于80%,造林面积不低于荒山流转总面积的80%。Р7、为保障工程质量,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必须将造林总投资作为保证金交到区农委,待荒山绿化竣工验收后再将保证金退还荒山绿化主体。Р8、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应在1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绿化任务;荒山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绿化任务。Р9、荒山绿化及开发经营活动应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Р10、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实行谁造林谁管护谁收益。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对荒山绿化区域内的林木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止等负直接管护责任。Р区农委是荒山绿化的主管部门,国土、发改、财政、环保、建设、规划、审计、东窑子镇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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