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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必要性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要了解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指导理念、法律框架以及所需的社会条件。然后在观察司法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以及专业特色是否与之相切合并能够对目前的青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完善。也就是说,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必须思考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其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定位是否一致?其次,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律框架是什么?其是否具备社会工作介入的空间?再次,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应具备的社会条件是什么?社会工作专业凭借什么专业优势可以成为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以上几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宏观上回答发展中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解决青少年问题的必然选择。Р (一) 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契合是发展Р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先决条件。Р 中国青少年司法司法理念也就是指导青少年司法制度设计和运作的信念体系,同时也根据这个体系来指导青少年司法的具体实践。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即随着对儿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突破国界与其他国家具有一致性,同时也因为独特的文化传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Р 首先,是国家监护权,即国家是青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管家如同青少Р 年的双亲一样,应为缺乏管教的、缺乏寄托的青少年谋福利,并应对他们尽一定的扶助义务。也就是作为最高的家长,国家有义务去关心儿童的福利,保护儿童的权益,矫正儿童的罪错,而不是仅强调惩罚犯错的儿童。Р 其次,教育刑理念。教育刑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通过消极的物理强制作用使特定的人丧失犯罪的能力,而是通过积极的教育、矫治而使特定的人不愿在犯罪。即犯罪人的人格可以改变,通过改变,犯罪人就会自觉地去遵守法律,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因此,教育刑关注的焦点是教育、矫正、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教育刑理念的产生带动了西方青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非监禁成为了刑事司法改革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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