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发中心的研究技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研发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学校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Р第十四条研发中心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学校须在保证研发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Р第十五条研发中心须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研究中心进行客座研究。Р第十六条研发中心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研发中心日常管理事务。Р第十七条研发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研发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本研发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Р第十八条研发中心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Р第十九条研发中心实行考核、评估制度。Р1、依托学校应对研发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研发中心每年应按省教育厅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Р2、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按照《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评估办法》,对验收后开放满3年的研发中心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原则上每运行3年评估一次。Р3、对被评估为优秀的研发中心,省教育厅将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改进;再次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河北省高校研发中心资格。Р第二十条研发中心确需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