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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心。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考评第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市科技局批准。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市工程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认定为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第十六条 鼓励市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第十七条 市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使用知识产权。第十八条 市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制定考核评价工作办法,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根据其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评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经济社会效益以及信用等内容。第十九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市工程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第四章 扶持政策第二十条 对获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的,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补助;具备省级工程中心条件的工程中心,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给予择优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7日止,原《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揭科字〔2013〕89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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