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利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Р第九条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Р第十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Р Р第三章流程Р第十一条通过“12366热线”应用系统及电话传达转办。Р第十二条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由热线工作人员直接受理案件,并详细记录纳税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投诉内容,填写《转办单》,由班长坐席审批后通过“12366热线”应用系统传递至相关部门处理。Р第十三条 12366热线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传达查处部门负责人案件转办情况。案件自转办之日起视为受理。Р第十四条查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登录12366热线应用系统进入待办事项界面查看《转办单》内容,并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Р第十五条举报投诉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期间应当分阶段上报“12366热线”查办情况。Р第十六条认为该案件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Р第十七条需请示上级部门方可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待案件处理明确后及时回复“12366热线”查处情况。Р第十八条查处部门应将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后通过“12366热线”应用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由原受理热线工作人员回复纳税人; Р第十九条查处结果必须真实,有据可依;季末十日内将罚款凭证及处罚文书纸质资料报送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Р第二十条查处部门负责人通过XX市地方税务局内网登录“12366热线”平台。初次登陆需将该网址通过IE选项设置为受信任站点。Р Р第四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 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