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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36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登记类档案立卷归档后一个月内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市局集中保管。申报类、缴款书类、税费管理类、检查类、其他类(除其他税务资料外)的档案在各区县地税局、分局集中保管满三年后向市局移交,由市局集中统一保管。移交时应随档案实体同时移交一份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案卷目录,以及登记类和按户序时归档案卷的电子形式的卷内目录。发票类、其他类中的其他税务资料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集中保管。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地税局、分局间转户的企业,在转出前形成的税务档案由转出局负责整理、保管并向市局移交,转出后形成的档案由转入局负责整理、保管并向市局移交。转出局应在转出企业登记类案卷目录“备注”栏中注明转入局名称和转出时间。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第二十八条市局定期组织对集中统一保管的已超过保管期限的税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成立由市局档案管理部门和税务档案移交单位的档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工作。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保管的已超过保管期限的税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成立由本单位局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工作。具体要求按照《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2003年底前形成的税务档案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附件一:税务档案归档范围(暂行) 一、登记类(一)开业登记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银行帐号证明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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