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督促后续整改落实工作;Р4.3.4 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罚材料的整理、汇总工作,填报《质量事故处Р罚记录》,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后填报《质量事故处罚单》交院行政管理部执行。Р4.3.5 针对最终评价为Ⅰ类的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除执行相应处罚外,应Р由发现部门根据《纠正措施控制程序》要求,填写《质量信息反馈及纠正措施处理表》并监督完成后续的整改落实工作,相关材料处理完成后交质量管理部存档。Р4.4 处罚Р4.4.1 常规质量事故的处罚Р常规质量事故的处罚按照所对应的不同类别及发现部门执行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金额见下表:Р质量事故类别Р发现部门Р处罚金额(元)Р主要责任人Р次要责任人Р相关责任人员РⅠ类Р内部发现Р200Р100Р50Р外部发现Р400Р200Р100РⅡ类Р内部发现Р50Р30Р/Р外部发现Р100Р50Р/РⅢ类Р内部发现Р20Р/Р/Р外部发现Р40Р/Р/Р4.4.2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罚Р4.4.2.1 总体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对相关人员进行Р处罚,如有责任即按下条处罚比例进行处罚。Р4.4.2.2 处罚比例分解。直接责任人(70%);所在部门管理人员(15%);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10%);分管领导(5%)。Р4.4.2.3 院领导接受重大事故处罚时如遇人员残、亡由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裁定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Р4.4.3 质量事故处罚特则РⅠ类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能正确认识错误,虚心接受处罚者,院内通报批评;不能正确认识错误者,自处罚决定之日次日起下岗1-3个月,由行政管理Р部另行分配工作并执行相应工资待遇,年终均不能评为优秀考核等次;质量事故性质严重,无故拒不认错者,劝说无效,由院管理层讨论通过,劝其辞职或辞退。Р本办法未规定或特殊类型的质量事故,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指定小组成员讨论执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