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Р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Р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Р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违反本法规定备案;Р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Р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Р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Р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Р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Р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一种情形的。Р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Р (二)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二至四种情形的。Р 裁量细则: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Р (三)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五至七种情形的。Р 裁量细则: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Р 处罚依据:违反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Р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Р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数量不多且不属于重要证据的。Р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Р (二)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数量较多但尚未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Р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Р (三)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导致事故调查无法进行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Р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