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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 座 提 纲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进行质证和申辩,经过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后,当事人可以作最后陈述。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决定应在笔录范围内作出。应当注意,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将听证笔录交给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可见,适用听证程序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不在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当场可以收缴罚款的情形(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常见错误或失误1、程序方面示证;处罚后补证;不告知或告知时间颠倒,或告知错误(如复议、起诉时间没有统一到复议法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上来);证据保全不经批准或不登记或登记不细致明确;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等等等等。2、证据方面不确实。用传来证据或大量言词证据定性;语义不通逻辑混乱;使得客观事实真相产生合理怀疑。不充分。六合要素五大情节缺乏,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3、适用法律方面不引用或只引用违法及处罚法条中之一;引用不具体;引用作废的法条;引用的法条与查明的违法事实不对应;4、法律文书表述及制作、送达方面语义不通,逻辑混乱;漏项;送达时间及方式上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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