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Р(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Р(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Р(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Р(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Р三、减轻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Р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Р第三十九条Р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同时按规模和时间进行罚款:Р (一)从重处罚:床位在10张以上的,开办不足1个月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开办1-3个月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开办3-5个月罚款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开办5个月以上的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Р(二)从轻处罚:床位在5-10张的,开办不足1个月的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开办1-3个月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开办3-5个月的罚款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开办5个月以上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Р(三)减轻处罚:床位在5张以下的,开办不足一个月的罚款500元以下;开办1-3个月的罚款500元以上Р1000元以下;开办3-5个月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办5个月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Р二、非医师行医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按时间进行处罚:Р(一)从重处罚:开办5个月以上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Р(二)从轻处罚:开办1-5个月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Р(三)减轻处罚:开办不足1个月的罚款1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