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Р第十四条绝密级中央、市委、县委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公文发文单位审批。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Р通过党政内网传输的电子公文,按纸质文件同样的要求进行管理。Р第十五条标有密级的中央、市委文件按年度由县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清退。Р(一)绝密级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由县委办公室综合科收齐后将文件直退市委办公厅;绝密级传真电报由县委机要局收齐后直退市委机要局。Р(二)机密级以下的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含电子公文),由县委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厅提出的清退和销毁目录,负责做好清退和销毁工作。机密级以下的中央、市委、县委电报,由县委机要局负责组织销毁。Р(三)机密级以下的县委文件(含电子公文),由各乡镇、县级部门根据县委办公室提出的清退和销毁目录,负责做好清退和销毁工作。Р(四)销毁文件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文件列表、登记、清点后,经本乡镇、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2人以上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必要时县委办公室可派人到各乡镇、县级部门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清退和销毁工作。Р第十六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中央、市委、县委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文件携带外出。Р Р第五章附则Р Р第十七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县委办公室印发的参阅文件、会议文件等的管理均参照本细则执行。Р第十八条存储中央、市委、县委文件的电子磁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县委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Р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以上”、“以下”均含本级。Р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