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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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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会和大赛为三级版权节目,其余为二级版权节目。各节目中心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晚会与大赛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总编室汇总审核时提出版权管理等级划分的意见。第五十一条晚会与大赛的制片人或总导演是节目版权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总编室核定的版权管理等级与各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整理合同并编制合同目录,填写由总编室制定的综艺节目版权信息记录表。制片人或总导演可指定一名版权联络员协助处理版权事务。第五十二条晚会与大赛类节目在录制前,制作部门应按版权管理等级使用相应的格式合同,与下列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一、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作者;二、音乐、舞蹈、小品、相声等作品的权利人;三、参加节目的表演者、选手;四、参加节目的嘉宾和评委;五、节目素材的权利人;六、其他与本台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创作人员。第五十三条在与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时,如个别权利人对本台格式合同条款提出异议,经节目部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协调处理;凡未经权利人同意并未与之签约的,节目部门不得使用其作品或邀请其参加节目。第五十四条本台现场直播或录播他人组织的晚会与大赛类节目时,相关节目部门应与主办方签订版权许可格式合同,明确本台对节目的使用权限,维护本台利益。国家政府部门指令性播出的晚会或大赛除外。第五十五条本台与外单位联合制作、合作或由外单位提供协作、赞助的晚会与大赛类节目,本台承办部门应通过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作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第五十六条对晚会与大赛类节目分割开发时,开发部门应事先与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权利关系。凡未与权利人妥善处理权利关系的,不得开发。第六章体育赛事第五十七条体育赛事是指由国内外体育竞赛组织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其转播权由赛事组织者享有。本台应与赛事组织者或由其授权的机构签署合同,以获得赛事转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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