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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概述)及有关详解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85 |  大小:422KB

文档介绍
就是要给未成年人提供好的条件、场所,禁止他们参加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活动。这一保护工作是通过授权性(鼓励)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完成的。Р(1)授权性规范。“国家鼓励各级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等对中小学优惠开放”(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等单位给未成年人多出好作品”(第二十四条);“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第三十六条);等等。通过国家提倡、鼓励、保护,为未成年人在德、智、体各方面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Р(2)禁止性规范。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暴力、凶杀等有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其监护人外不得私自拆开未成年人信件等一系列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使之不受侵害、健康成长。Р4.司法保护Р司法保护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Р(1)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保护。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可责令其家长看管或由少管所教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对杀人、重伤、放火等八种严重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或免予处罚。另外,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羁押和服刑的处所也与成年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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