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适用可能无法达成一致, 通常中国托管人要求适用中国法; 后者则法律关系相对简单, Р但协议内容更多是对信托契约、全球托管协议、次托管安排的相关权责内容的确认与重述, 略有流于表面Р形式之嫌。Р Р Р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Р 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Р 3РRQFII 基金相关主体在中国法及香港法下的法律关系概述Р Р Р Р如需进一步信息, 请联系: Р Р上海北京Р韩炯翁晓健Р电话: (86 21) 3135 8778 (86 10) 6655 5050 电话: (86 10) 6655 5050 - 1028 РChristophe.Han@ James.Weng@ Р秦悦民Р电话: (86 21) 3135 8668 (86 10) 6655 5020 РCharles.Qin@ Р吕红Р电话: (86 21) 3135 8776 (86 10) 6655 5050 РSandra.Lu@ Р Р Р Р本篇文章译自出版于 Asia Asset Management, July 2012(《亚洲资产管理》2012 年 7 月刊)上的同名出版物。Р Р Р Р Р1 基金系 RQFII 的 RQFII 资格持有人即为 RQFII 基金管理人; 券商系 RQFII 资格持有人为境内证券公司在香港Р 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RQFII 基金管理人是该等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持第九类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本文仅讨Р 论基金系 RQFII 的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Р Р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Р 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