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部门负责人及使用单位负责人Р⑵材料验收分工:材料主管部门对分管材料的技术参数、质量、资料负责验收;企管科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Р⑶无计划购进的物资,不予验收。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办理领料手续。否则,每次对供销科责任人罚款200元。Р⑷每批材料到矿后,由供销科通知,企管科牵头,按照材料分管范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通知后不及时参加验收,每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并视为“默认”合格,若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其承担。Р⑸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各类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被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还必须具备有效的“煤安标志”,防爆产品要有“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不予验收。Р⑹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由验收小组写出质量问题通知单,交供销科,供销科不得入库、发放,否则不予结算费用,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Р⑺沙子、石子、氧气、乙炔等用量较大材料的验收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同一物品数量100-200件时,质量验收可采用抽检法,抽检数量不小于10%,超过200件时抽检数量不小于5%,并不小于20件。Р⑻材料领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按以下情况处理:Р①若属肉眼看不出的隐性问题,供销科必须停止发放并组织退货,若供销科继续发放,造成损失、事故的,供销科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Р②属显性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质量验收部门承担验收责任,具体处罚意见,以事故分析结论确定,供销科负责退货。造成事故的,供销科和物资验收小组共同承担责任。Р③沙子、水泥、椽子、竹笆等大宗物资,按照抽查合格率结算费用。Р⑼确因生产急需(如井下设备急用配件、临时拉回的物资直接下井等)不能按正常程序验收的物资到矿后由企管科验收数量后可直接使用,供销科必须在24小时内将物资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金额等相关资料报给物资验收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