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三)采矿权申请人持保证金缴存回执单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附件6),Р第二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凭保证金缴存回执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和采矿登记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年检手续。Р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不得降低缴存标准、减免保证金额或延缓缴存时限,不得以任何资产抵押的形式代替缴存保证金。Р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在治理分期到期前45日,应向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提出本期治理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Р(一)矿山企业基本情况;Р(二)治理方案中规定完成的任务、工程量及治理面积,以及实际治理完成的工程量、面积、投入资金;Р(三)治理区的描述及治理工程坐标范围(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图)。Р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验收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的,应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专家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根据需要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参照第十一条执行。Р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Р(一)查阅前期《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等有关工程施工、监测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资料。Р(二)现场查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质量,是否全部完成本期治理任务。Р(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还应听取当地乡镇、苏木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意见。Р(四)验收组成员讨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Р(五)编写《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附件7,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书》)Р(六)《验收意见书》加盖组织验收单位公章并附具验收组成人员名单(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