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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计安全等级要求,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Р6.1.3 矿山地质灾害影响区内受损严重的房屋、基础设施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规模大,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设立有警示牌,并进行了监测。Р6.1.4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必须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包括以下主要治理工程类型:Р6.1.4.1 崩塌、滑坡治理工程类型包括排水工程、抗滑桩、预应力锚索、格构锚固、重力挡墙、注浆加固、刷方减载、回填压脚、植物防护等。Р6.1.4.2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类型包括采空区充填或回填工程、注浆、灌浆工程及植被恢复等治理工程。Р6.1.4.3矿山固体废弃物形成的泥石流灾害治理工程类型包括排水工程、排导工程、谷坊坝、拦砂坝、格栅坝工程、拦淤工程及生物工程等。Р6.1.4.4废渣堆边坡治理工程类型包括护坡或注浆加固、挡土墙工程及截、排水沟工程等。Р其它未列出的治理工程类型参考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评定。Р6.2 矿山含水层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Р6.2.1对因矿山采矿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对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重或严重的地区进行了恢复治理。Р6.2.2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导致地表水体漏失或地下水位下降的地段,已采取了防渗工程措施。Р6.2.3 矿业活动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的,经采取工程措施后,难以恢复的,已修建管网或引水渠道供水工程,确保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基本需求。所修建的各项供水工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Р6.2.4 矿山废石废渣堆场、尾矿库坝等修建有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等工程,能有效防止污水、废液对岩土环境与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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