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作出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Р“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案Р学校/教师“保护义务”的性质?流行观点:监护(委托监护、临时监护、监护权的转移)?立法: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3)Р依法保护学生:相关法律解读与典型案例分析(二)Р《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过错责任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与监护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