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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五、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川办发[2013]32号)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整治:严格控制建设施工扬尘。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施工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主城区工地做到“六必须”(必须围档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要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降尘、压尘和抑尘措施。(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配合)强化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各级人民政府要采用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加强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减少路面破损和路面施工。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严格予以查处。(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因《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具体罚则均为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且处罚力度明显低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故本次未引用作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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