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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章程2017新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Р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Р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Р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Р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Р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Р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Р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Р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Р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Р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Р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Р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Р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Р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Р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Р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Р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Р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Р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Р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Р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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