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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洼北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全新)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成意外事故。第五章防治方针第七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六章措施第八条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0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⑷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 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⑷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⑸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⑹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 并佩带好防护用品。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第九条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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