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采取手摸、眼观或借助仪器检查方式进行。第三条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检身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有入井证(身份确认);(二)?是否饮酒或携带含有酒精的饮品;(三)?是否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四)?精神和身体状态;(五)?非放炮员是否携带民爆物品;(六)?是否戴安全帽、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是否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是否赤脚裸身,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第四条检身人员对出井人员检身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非放炮员是否携带有民爆物品;(二)?身体状况是否正常;(三)?是否携带有与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材料。第五条检身人员必须制止下列人员入井,并向调度值班领导或安全管理科报告处理。(一)?耳聋、眼瞎和精神状态明显异常的人员;(二)?明显饮酒的人员(身上有酒气,酒后脸红,神智异常);(三)?身上携带有烟草和点火物品以及酒类饮品拒不交出的;(四)?未戴安全帽和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的;(五)?未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的;(六)?赤脚裸身,或穿化纤衣服的;(七)?非放炮员携带民爆物品的;(A)无《入井证》的(外来检查、参观、服务的人员需矿领导批准)。第六条检身人员应督促出入井人员认真填写《岀入井人员登记薄》,写清楚入井人员姓名、工种或职务、入井时间、出井时间和备注等信息。第七条检身人员应利用空闲时间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并与矿灯房、监控室进行核对,随时掌握井下人员数量。在核对过程中发现人数不相符,必须查明原因。第八条监控调度室应密切关注人员定位系统,并与检身站、矿灯房核对,随吋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吋信息。第九条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检身人员检身,未经检身人员检查合格,不得入井;出入井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出入井人员登记薄》。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人,根据情节处以2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可作出停工反省、降职、撤职、开除等处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