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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Р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Р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Р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含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合作社),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Р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Р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Р第二十九条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10日前报送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 3月15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市。Р第三十条进一步提升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商镇农经站承担。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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