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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doc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78 |  大小:134KB

文档介绍
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制止, 经营者有权拒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 10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 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 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 500 至 2000 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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