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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上墙制度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52 |  大小:114KB

文档介绍
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对不作为的经营者,要及时提出警示,责令限期改正。Р第十条、对不执行本制度,又经销不合格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Р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Р第十二条、本制度从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Р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Р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Р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采取的暂停销售、撤柜、召回、扣押封存、没收、强制退出市场等措施。Р上述商品包括商业性服务提供的商品。Р第三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加强自律,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Р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Р(一)、假、冒、伪、劣商品;Р(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Р(三)、侵权商品;Р(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Р(五)、国家禁止买卖的商品;Р(六)、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商品;Р(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Р(八)、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严重不合格的商品;Р(九)、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Р第五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该批次或同型号、同规格商品退出流通领域;同一种商品,连续两次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该种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Р前款所指商品,须经整改和复查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流通领域。Р第六条、经营者要经常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清理和查验,发现有第四条所列的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填写《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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