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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其他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甲方所安排工作的; 九、当年绩效考核三次评为不合格的。十、其他因劳务派遣关系确定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关系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八条公司已正式录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结束服务期的, 应提前 30 日填写《离职申请》并由本人签名后同时交所在福利院和公司。第三十九条日常工作中,劳务派遣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 福利院和公司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并由本人签字。第四十条对多次出现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或-8- 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务派遣员工坚决予以辞退(二) 劳务派遣员工离职后工作移交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员工因辞职和解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公司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要求完成工作移交。第四十二条劳务派遣员工离岗时,不但应对办公用品、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料、工服、工作牌等实物进行移交, 也应将工作资料( 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第四十三条公司在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时, 应认真梳理和核查离职人员遗留问题。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时, 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第四十五条劳务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未提前 3天, 正式录用后未提前 1 个月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何薪酬。第四十六条因劳务派遣员工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聘时,或拒不办法离岗手续时,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造成公司或福利院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必要时可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其它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与福利院签定合同之日起执行。-9-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相关内容如有修订, 按修订后内容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 XXXXXX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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