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重要的是给争议设置一个解决——无论是通过法律而为法律规则的争议,还是通过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而为具体法律案件的争议——其次,才是给争议设置一个公正地解决,即一个法律秩序的存在较之于它的公正更为重要。公正是法律的双重重要使命,但首先是法律安全,即安宁。”《法学导论》拉德布鲁赫著第22页Р这显然是倾向于实证主义的观点的。Р“遵守不公正的法律,也不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更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法学导论》拉德布鲁赫著第21页Р这实际上又体现了一种道德上的义务。Р“法哲学的‘效力论’没有资格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定某个偏执狂的命令或过往自以为是的命令具有效力。”《法哲学》拉德布鲁赫著第77页Р这已然典型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了。Р所以拉德布鲁赫思想并不是封闭僵化的,在我看来他的分析方法和观点都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个人观点修正意义上的过程,而是指根据时代背景进行发展的过程。恰如法律本身在随着时代前进的过程中不断变化。之所以说他并不是一个所谓的两面派,是因为他并不是时而实证主义,时而自然法,而是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尽管这种相对主义乃是基于应然之旨不断推断而终成的一个体系,但因为在每一刻发展的过程中,拉德布鲁赫始终坚持两面或多面都各有侧重,故而其始终是一个发展着的体系。在这个实证——自然层面上如此,在低一级的,合目的性的三元论层面上也是如此,他提出了分类,尽管似乎始终没有做一个终极的决断,却也因此也避免了那种毫无意义的,实质层面上的,将科学分类变成“对”与“错”的区隔的无谓划分。在我的理解中,他的相对主义观点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尊重人基于自己理性的独立判断,并捍卫自己的价值,一如其于第一章《法律》中列举国家观念对立时谈到的,不同的人选择不同的国家哲学。Р终其书,虽只二百页,十数万字,终究算不得什么鸿篇巨制,却亦然于后辈如我启发良多。于一初探法科之人,此书法哲学、法史学已然浩瀚,足当教益,以启斯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