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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版】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法律欠缺稳定性。3、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到和此原则相同的结论时用其他解释方法。4、若援用此原则结果是与法律规定相反的结论,不能适用,否则将导致法官解释的为所欲为。第五章漏洞补充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这就是漏洞补充。是一种法官造法的行为。台湾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为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法理是法律的原理,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可以运用法律进行漏洞补充,法理自其存在样态,可以分为四种:平等原则、规范目的、法理念及事理。平等原则即“相类似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不相类似之事件,应为不同之处理”。前者导出类推适用的方法,后者导出目的性限缩的方法。规范目的,指为贯彻立法旨趣,将法律文义所涵盖的之类型,排除于法律之适用范围外,或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类型,包括于该法律适用范围内。前者导出目的性限缩,后者导出目的性扩张。依据法理念及事理,就现存实证法毫无根据至类型,创造起规范依据,名之为“创造性补充”。类推适用:指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之规定,以为适用。此位规定之事项,须为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所致。类推适用还要探求法律规范意旨,觅出彼此相类似之点,建立可供比附援引之共通原则,而后将其一类型之法律效果,适用于另一类型之上。法律之容许性与目的论上之妥当性,为判断二案例间是否类似之不可或缺的要素。类推适用得出的结果不是绝对可靠的,只具有盖然性。目的性限缩:指对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排除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外之漏洞补充方法。目的性扩张: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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