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量。Р第二十九节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Р利益法学Р一、任何一种实在法律制度都是不完整的和有缺陷的,根据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中得出令人满意的判决。Р二、司法审判应以这样一个前提为基础,即法律是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因此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即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的利益,或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Р三、为了做出一个正义的判决,法官必须确定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规则所旨在保护的利益。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法律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应当被认为是优先的利益。Р四、宣扬法官对成文法和制定法的依附性。拒绝为法官提供实在法所未规定的任何价值标准。Р自由法运动Р自由法运动是一种比利益法学更为激进的法理学方法,产生于20世纪处的德国,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感情因素,要求法官运用正义和衡平去发现法律,他们虽不是想解除法官忠实于制定法的义务,但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时,法官应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拉力审判案件,当何为正义观念不确定时,可根据个人主观法律意识判决。这遭到了利益法学派的强烈反对。Р第三十节庞德的社会学法学Р庞德(社会学法学)Р一、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Р二、把法律秩序所应保护的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Р(一)个人利益是直接涉及到个人生活并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需求或愿望;Р(二)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Р(三)社会利益是指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Р法学家应尽可能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Р三、可以据法司法,也可以不据法司法,第一种形式是司法性的,第二种形式是行政性的,在司法中应实现司法因素与行政因素之间的有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