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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委) 和有关部门同意, 享爱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得捐助、赞助属学校财产, 需单独立账, 用于本校(园) 办学(园) 条件的改善和组织学生(幼儿)活动。有捐助、赞助者有慰劳教师意愿的前提下,捐助、赞助款部分可用于全体教职工福利。其中用于教职工福利的资金不得大于该项捐助、赞助资金的 3% 。所有捐助、赞助均为自愿行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应以捐助、赞助作为学生入学(园) 的条件,也不应强迫在校(园)学生(幼儿)及其家长向学校(园)赞助财物。所有捐助、赞助财物均不存在退还问题。第四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资助单位和个人不享有对学校和管理权,不得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第四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办学需要和条件向区、县教育局(教委)申请建立校办企业或开展对社会有偿服务(审批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其收入要按规定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上交学校(园), 作为教育经费纳入学校经费统一管理, 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教育教学设备和消耗物资, 可通过区、县教育局( 教委) 主管部门办理, 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若进口教育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用具, 按国家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产、资金和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校产管理制度,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合理合法使用经费并努力提高办学效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账册。第四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结余,不得归主办单位、主办者所有,不得用于个人分配,也不得用于本校(园)办学条件改善以外的各种投资。第四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在区、县教育局(教委)同意的银行设立资金账户, 其资金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和财产保管理人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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