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测定。 5.2.6 铜:按 GB/T5009.1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 5.4 卫生检验按 GB 19297 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净含量、乳酸菌、酵母菌、醋酸菌、微生物指标。 6.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定型时: b) 材料、工艺有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d) 上级质监部门提出要求时。 6.3 抽样 6.3.1 产品以同班次、同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 6 6.3.2 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 6 盒。 6.4 判定结果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产品为合格, 微生物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并不进行复检。其他指标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执行。 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洁净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外包装箱内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箱上注明防湿、防热、防晒等字样。 7.3 运输 7.3.1 运输须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工具,不得与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运输过程中堆码的高度不得大于产品外箱所示堆码极限。 7.3.3 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防重压。 7.4 贮存产品应存在于避免阳光直射的阴凉、干燥、通风、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产品应按外包装箱上标识承重堆高码垛,不得任意加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7.5 保质期按标签明示。应该标识具体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