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与组批 5.3.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 5.3.2 由检验人员自同一组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随机抽取足量的样品,依照出售包装容量的大小, 每位感官检验者用 2—3瓶(袋) 进行感官检验; 至少取 6瓶(袋) 进行净容量检验;5瓶(袋) 混匀后进行理化检验; 5 瓶(袋)混匀后进行微生物检验。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5.4.2 型式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5.4.3 在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可自同一组批中再次随机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只需测定或检验不合格的项目, 复检结果合格时判为产品合格; 复检结果不合格时判为产品不合格; 但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则不得进行复检,直接判为产品不合格。 5.4.4 供需双方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具有仲裁资格的质量监督单位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销售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771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箱的标志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名称; b. 产品件数; c. 毛重与净重; d .生产日期与批号; e .运输及保存的注意事项; f .生产厂名、地址及邮政编码。 4 6.2 包装包装材料、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包装容量不做具体规定。 6.3 运输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备有防雨、防晒设施。 6.4 贮存应避光贮存。仓库中相对湿度不超过 80% , 温度不超过 25℃。产品应码放在距墙、距冷热管、距柱 0.5m 以外、距地面 0.1m 以上的托板上;码放高度不得超过 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