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XX]22号颁布时间:XX-1-26发文单位: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各区、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杭州市区实际,经研究,从XX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杭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杭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和养老金计发杭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参保之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账办法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的规模、管理和养老金计发按照杭政[1998]9号、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执行。四、参保的杭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五、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 XX年1月26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XX]26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请示省厅给予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