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求,我们在五月份组织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集团总公司以及中央驻津单位,对全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Р“五.七工”、“家属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这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Р 二、“五七工”、“家属工”的概念Р 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主要指的是“五七工”“家属工”。本次出台政策的目的,就是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的参保问题。“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街办企业或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家属工”。Р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的基本原则Р 制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是:一要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要坚持统账结合的制度原则。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三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参保缴费的制度和机制,只有参保缴费、才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四要坚持政策前后衔接的原则,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应清退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