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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75KB

文档介绍
0 1500 1000 800 全国单项体育比赛(大运会项目) 2000 1500 1000 800 500 400 300 200 自治区运动会 9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80 50 自治区单项比赛 500 300 200 100 自治区高校运动会 150 100 70 50 (一)集体项目奖金按照运动队人数* 奖金数进行核发,领队、教— 10—练员计算在运动队人数之内,并按照所取名次奖金的两倍进行核发, 助理教练按照 1.5 倍进行核发; (二)个人项目教练员、领队按照该队一名运动员所取最好名次的奖金进行核发外,其余按照运动员所获奖金的 25% 进行核发,助理教练按照该队一名运动员所取最好名次的奖金进行核发外,其余按照运动员所获奖金的 10% 进行核发。(三)个人项目运动员按照所取名次对应的奖金进行核发。(四)教练员带队在自治区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如果比赛按照特、一、二、三等奖录取名次或分级(分组)进行比赛,则分别按照下列奖励标准执行。等次比赛规格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全国性体育比赛(全运会、大运会项目) 1000 800 500 300 全国性体育比赛(非全运会、大运会项目) 500 300 200 100 自治区体育比赛(全运会、大运会项目) 300 200 100 50 (四)为体现多劳多得原则,运动队可以按照队员的比赛表现在队内重新制定奖励标准,但需将奖金分配办法上报学院批准后执行。(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给予奖励者,学校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奖励。(六)如果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各种邀请赛和商业比赛除外) 获得名次时,可凭获奖证书及体育学院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学分奖励, 具体办法参照《宁夏大学学生课外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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