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面广、难度大,在运用税收筹划方法时,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政策规定,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也不是彼此孤立和矛盾的,有时应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同时,随着税收筹划的层次深人和领域的拓宽,还将会有新的、科学的税收筹划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例]A 公司 2002 年对 B 厂货币投资 500 万元占有 50%的股份,A 公司和 B厂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 33%。2005 年 A 厂拟结束投资,并将所占股份全部转让给 B 厂。双方初步商定价格为 900 万元。截止到 2005 年底,B 厂净资产为 1600 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 600 万元。A 公司拟将此项投资全部出让给 B 厂。(为分析方便,假定 A 公司历年盈利也无减免优惠政策;在分利情况下,B 厂同意全额分配,并支付给 A 公司金额不因分利而调整)从 A 公司角度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束投资可选择的方案有两个:一是进行股权转让;二是先投资分利,再股权转让。方案一:股权转让,A 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900-500=400(万元),并入转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相对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00×33%:132(万元)。方案二:运用了分割方法和减免税方法,将应取得的 900 万元分两步实现,即首先取得投资分利 300 万元;然后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600 万元。投资分利先换算为税前所得并入分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33%):447.76(万元),同时,作为免税所得的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为 447.76 万元;其相对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0 元股权转让,A 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600-500=100(万元),并入转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相对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33%=33(万元)可见,A 公司在没有其他限定条件下,选择方案二来结束对 B 厂投资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