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91KB

文档介绍
规划条件违法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对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10月 16 日起施行。附件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性指标一、用地性质; 二、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三、建筑控制高度; 四、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五、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六、交通出入口方位; 七、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设施。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 2/ hm 2) 二、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 2/ hm 2 )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 2 )与居住区用地(万m 2 )的比值表示。三、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 )。四、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 )。五、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 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