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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医院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章程PPT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且履行每年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第十八条(一)会员在患重、大病期间,享有基金会给予的各项待遇的权利。(二)会员有监督基金使用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权利。第十九条对本基金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将享有本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第七章基金使用程序第二十条(一)会员持当年就医的各类收据,填写互助基金申请表,由科室工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将按程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凡经委员会批准通过的互助基金申请人,可凭证到财务处领取补偿款。(三)基金会发放补偿款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越二个月。第二十一条以下所列情况,本会不负各种基金补偿的责任: 1、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2、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3 、凡酗酒、斗殴、自残、自杀、车祸、违反《社会治安条例》等违法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一)凡职工住院经治疗后可以出院而拒不出院者,即从通知出院之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二)如发现从各种手段骗取基金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4) 附则第二十三条(一)参加者缴纳会费,经委员确认首批入会者,15天之后即可享受本章程所规定的相应待遇。非首批入会者,180 天之后享受相应待遇。(二)凡未参加者,经查出疾病后再参加者,180 天之后享受相应待遇,其次只能报销应报销金额的 50%( 永久)。(三)会员自次年起,须在加入基金会同一日期的前 15 天,向基金会交纳当年的会费。(四)每年四月至五月为交款曰期,交款截止日为 5月31日, 逾期 15天仍不缴纳者,按自动放弃。第二十四条凡参加基金会后,基金概不退还。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瑞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上海瑞金医院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瑞金医院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0 年6月修订备注:2005 年起由医院出资给全院职工参加市总工会办的《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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