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本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除上述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 2. 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或委托, 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 3. 选配出纳人员时, 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 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4. 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有赌博恶习、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 要及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 5.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 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 下同) 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 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 出纳人员可以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6.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 7.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 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 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证实书或进账单, 并检查其真实性和正确性。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 8. 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和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 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