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5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