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6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 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 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 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证实书或进账单, 并检查其真实性和正确性。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 7 、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和活 10 期) 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 必须由本公司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 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按顺序号签发使用, 定期盘点核对, 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 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 ,并妥善保管。 8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 特殊情况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 必须经董事长及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 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 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薄上签字。支票使用后, 应在支票存根上补填收款人和确切的金额, 并在登记簿上作注销登记。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9 、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 10 、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 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如发票) 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时, 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 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 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