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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一般分立业务案例分析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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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 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规定可知: 上述办公楼从甲公司转移到乙公司不征营业税。三、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其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公司分立是资产、负债、股权、劳动力等要素的同时转移(是非"转让"),其涉及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契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 175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五、印花税处理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 〕183 号)第一条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乙公司总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金额为 580 万元,应纳印花税 580 ×0.5 ‰=0.29 (万元) 通讯地址:成都市成华区西林一街 18 号蓝光富丽锦城 4幢3 单元 402 号邮编: 610081 联系电话 135689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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