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担任。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Р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和投标者的社会信誉及优惠条件、投标方案、技术、商务风险、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Р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Р第二十六条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报告》,报承办部门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择优确定中标人。Р第二十七条承办部门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必须注明合同签订限期。同时负责致谢未中标单位,并退还投标保证金。Р第二十八条承办部门与中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Р第二十九条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不能签订合同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工作小组可以依排序选择中标候选单位或依法重新招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Р第三十条发现投标人有以下行为的,一律取消该投标人资格:Р(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Р(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Р(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Р第五章比价Р第三十一条承办部门根据经济立项批复,按统一规格、型号、数量填写询价单,并在统一时间内发出要约邀请。Р第三十二条询价单上应要求客户报价回复中加盖公司印章、密封后在规定时限内交到指定地点,否则无效。Р第三十三条按照“货找源头”的采购原则,须有3家以上单位进行比价,如有例外应注明理由,并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执行。Р第三十四条数量较小或零星项目采购,承办部门可以询价、比价或直接采购方式进行。